双周法律合规动态汇总(2024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4-09-29 浏览次数:

一、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 

9月26日,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资金入市堵点,努力提振资本市场,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举措包括:一是建设培育鼓励长期投资的资本市场生态。二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发展。三是着力完善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推动中长期资金投资规模和比例明显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更加合理,投资行为长期性和市场内在稳定性全面强化,投资者回报稳步提升,中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中长期资金更好发挥引领作用、投融资两端发展更为平衡、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发挥的新局面。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

二、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9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基础上,制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 

三、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9月24日,为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向,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意见》一是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二是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四是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五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六是依法加强监管。为落实《意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则,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9月26日,为正确实施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释》共计26条,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七是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知识专栏】《公司法》解读(五)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简化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则,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原则性规定,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来源:中国律师网)